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,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*质量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。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(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)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械*、电气*、环境保护、食品卫生、劳动保护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其他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。
国家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,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。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到货检验或者经到货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*、卫生、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,不得销售、安装和使用。
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:
为了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,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,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、调整并公布《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》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、沿海开放城市、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**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(简称为地方、部门机电办),负责对本地区、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。
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,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,应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《自动进口许可证》。
列入《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》的机电产品分为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、地方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和重点旧电机产品;也可分为招标产品和免招标产品。
万享可提供以上各种级别和类别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之申请服务。